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農民工工資治理工作的通知 鹽建建筑〔2016〕35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農民工工資治理工作的通知
鹽建建筑〔2016〕35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5〕387號)文件精神,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農民工工資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承發包行為
嚴格執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專業承包單位或勞務承包單位,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承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應按月確認用工農民工工資并報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直接用工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相應的違法主體承擔清償工資的連帶責任。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管理制度
自2016年8月20日起,凡新開工項目的施工單位應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該賬號列入工程項目開工報建內容,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實施建設、施工單位共管,確保專款專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單位應按工程總造價的分類檔次(見附件1),在工程基礎、主體、裝修三個分部工程開工前,將相應分部工程的人工工資劃撥到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對實行專業承包的,建設單位應在專業承包工程開工前,向專業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劃撥該項工程的人工工資。
2016年8月20日以后新發包或招標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單列工程基礎、主體、裝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農民工工資,并約定在三個分部工程開工前或單獨發包專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相應比例的人工工資劃撥到施工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建設單位不按進度支付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應主動告知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介入協調和督促,協調無果的,施工單位應通過訴前保全等司法途徑及時維權。
三、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用工管理
自2016年8月20日起,所有新開工工程項目均必須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用工管理,在施工現場要設置臉譜和指紋考勤儀,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部配置專職勞務員,對進場農民工實施考勤,同時建立農民工進出場登記和勞動考勤計量等臺賬,并為農民工申辦個人工資帳戶和銀行卡,按月編制工資支付書面記錄,逐月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由農民工簽字查收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在工程基礎、主體、裝修三個部分工程或專業工程自驗合格后,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民工工資支付申請表(附件2)并附民工工資清單(附件3),開戶銀行憑施工和建設單位共同蓋章確認的民工工資支付申請表及民工工資清單,將民工工資直接轉入民工的個人工資帳戶。
各地建筑市場管理部門要將施工現場是否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勞務員、設置考勤儀,作為開工報建核查內容,凡未按要求實施的,不予開工;在地基基礎和裝飾裝修等分部分項工程驗收、主體驗收、竣工驗收前,對建設單位劃撥農民工工資情況和施工企業發放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核查,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各建筑市場管理部門應通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停止相應驗收程序的監督。
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監控中心,實現“現場實名考勤—工資發放—實時監控—及時預警”的全流程管理,防止惡意討薪和工傷詐傷事件發生,切實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從嚴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繼續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按照《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建設領域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鹽政發〔2008〕231號)的規定,將建設單位是否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2%繳納保證金,施工企業是否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繳納保證金,作為申領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嚴禁以條代繳。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文件精神,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建立健全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建設單位按規定將人工工資及時劃撥到施工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下一個新開工項目可減半繳納保證金。對2年內未發生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新開工項目可免繳保證金;對上一年度未發生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且在施工企業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業,下一年度新開工項目可免繳保證金;對上一年度未發生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且在施工企業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20名的企業,下一年度新開工項目可減半繳納保證金;對上一年度發生過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下一年度新開工項目繳納保證金比例提高到2%。
五、加強監督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業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理性承接市場業務,合理研判和防范市場風險,規范勞務用工管理,實時掌握每個項目部的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切實維護企業和用工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法定程序,對甲乙雙方是否在承發包合同中按要求約定了民工工資的撥付時間與數額、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有無拖欠工程款等情況進行核查,有上述行為的,不予合同備案、不予竣工驗收、不予發放新申請項目的施工許可。要依據《關于實施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中計分原則,將勞動用工管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范圍,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引發集體上訪的,一律記入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予以相應扣分,并報省住建廳在全省范圍內限制市場準入。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人社、公安等部門的聯動,定期會商通報、聯合行政約談、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要加強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完善應急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部門分工,規范處置措施,細化預案啟動和響應聯動等程序,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合力,妥善處置欠薪引發的突發事件。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造價分類檔次表
2、民工工資支付申請表
3、民工工資清單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
2016年8月3日